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10號原 告 黃裕舜
黃綉婷黃綉惠共 同訴訟代理人 萬建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麥升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具狀提出對於被繼承人黃金泰所有遺產項目及具體分割方式。
二、原告應提出被繼承人黃金泰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繳納證明書內所有不動產(含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以利法院案情審酌及計算第一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