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31號原 告 饒美蘭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交付遺贈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巷○○○弄○○號4樓建物暨座落土地之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31號原 告 饒美蘭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交付遺贈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巷○○○弄○○號4樓建物暨座落土地之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