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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重家訴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31號原 告 饒美蘭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交付遺贈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巷○○○弄○○號4樓建物暨座落土地之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裁判案由:交付遺贈物
裁判日期:2017-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