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45號原 告 黃沈貞筠
黃鈺芝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律師
黃齡巧律師被 告 李蕙玲
黃耀慶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信和律師
呂明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96號返還墊款等事件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事件亦有準用。
二、查本件家事訴訟之一部裁判,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96號返還墊款等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是依前開規定,本院認有本件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區衿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