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重家訴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49號原 告 程一凡訴訟代理人 何家怡律師被 告 程一新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複 代理人 涂淑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47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事件亦有準用。

二、查本件家事訴訟之一部裁判,以本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47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兩造並於民國108年7月19日合意請求本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亦認本件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
裁判日期:2019-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