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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重家訴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49號原 告 程一凡訴訟代理人 何家怡律師被 告 程一新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複 代理人 涂淑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院前以兩造間於本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47號損害賠償事件尚未終結,而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現因該事件業已終結,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將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
裁判日期:2020-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