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更一字第7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張宇平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淑苹間請求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5 月22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廢棄原判決,並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
1 條裁定補正。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周慈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