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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14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421號原 告 蕭林韻琴訴訟代理人 許文彬律師

李儼峰律師葉慶人律師被 告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法定代理人 沈一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配給眷舍事件,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移送前來(105年度訴字第16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壹佰參拾陸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需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法第1項所明定。

二、查兩造間請求配給眷舍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巷○○號1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及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及地下1樓應有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等語。經查,系爭房屋係行政院准照「國軍老舊眷村重建期間試辦作業要點」交由國防部自建眷宅,於民國87年間完工交屋,依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就系爭建物之測繪圖所示,主建物面積為93.43平方公尺(見本院卷第17頁),又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所示,系爭房屋附近屋齡與交易條件相近之房屋於105年12月間交易實價登錄每坪約新臺幣(下同)68萬元,有實價查詢列印資料為佐(見本院卷第14頁),依此計算系爭房屋及土地交易價額為3,800萬元(計算式:28.26坪×68萬元=1,921萬6,800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921萬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1,136元,扣除原告前於提起行政訴訟時已繳納之裁判費4,000元後,尚應補繳17萬7,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芸珊

裁判案由:請求配給眷舍
裁判日期:2017-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