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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14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431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華麗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焦治國被上訴人即原 告 劉宸誌上列當事人因106年重訴字第1431號確認股份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萬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林芳華法 官 許峻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裁判案由:確認股份存在
裁判日期:2019-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