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489號原 告 劉彥君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律師被 告 陳玉芬 原住臺北市○○區○○○路○段○○巷○○號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再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4 月27日上午10時35分於本院第26法庭再行準備程序。
三、原告主張:兩造間就「臺北市私立風雅韻瑜珈短期補習班」、「臺北市私立風湘韻瑜珈短期補習班」、「邱氏瑜珈短期補習班」、「臺中市私立邱素貞瑜珈短期補習班」合夥關係自始不存在等情,有無補充事證提出?倘有,請於107 年4月24日前具狀陳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宣玉華法 官 劉庭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