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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15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50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安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本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不動產信託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6月14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裁判日期:2018-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