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514號原 告 昱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元富資產管理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 黃信曄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複 代理人 劉桂君律師被 告 王國雄即益國地政士事務所
祭祀公業李火德法定代理人 李錦邦共 同訴訟代理人 詹順發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作協議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2月25日上午11 時0 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