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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15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514號原 告 昱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元富資產管理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 黃信曄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複 代理人 劉桂君律師被 告 王國雄即益國地政士事務所

祭祀公業李火德法定代理人 李錦邦共 同訴訟代理人 詹順發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作協議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2月25日上午11 時0 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裁判案由:履行合作協議等
裁判日期:2019-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