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57號原 告 休閒國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信欽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被 告 EASYWAY FRANCHISING PTY. LTD.法定代理人 TIM HSU(許書銘)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約合法終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設在「臺北市○○區○○○路○○號5樓之1」,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