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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1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7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藍天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元廣管理顧問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洲

楊光裕吳添旺孫國宗姜永和林世銘張黎郁被 上 訴人即 原 告 陳正三(即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侯水深律師(即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權利質權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2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裁判日期:2018-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