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21號原 告 薛淑瑛被 告 黃許淑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未補繳裁判費新台幣80,2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6年7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饒心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