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30號原 告 呂趙麗玉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柯順珠等10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已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即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24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所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以原告提起給付之訴,所表明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範圍)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9 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依民事起訴狀僅載被告為「許柯順珠等10人」(見本院卷第2 頁),使本院無法確認被告為何人,又其真正住所及居所為何,無從特定並送達文書。另原告僅記載就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請求准予原物分割,亦未說明分割方式、不能協議決定之情形,揆諸前開規定及要旨,尚於法不合。又原告起訴時雖已自行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806 萬5,125 元,並繳納8 萬893 元,惟並未說明係以何種方式為其計算基礎,難認原告自行計算之價額乃本件系爭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不得以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原告既未載明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交易價額之憑據,已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三、是以,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被告之正確姓名年籍資料、地址及最新戶籍謄本(除死亡、遷出國外、變更姓名、戶籍遷入時間之記事勿省略外,其餘涉及被告、被告家人或他人之個人資料請勿提供,並請分別依各筆土地詳列),以及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原物分割之各共有人分配圖),另提出鑑價機構就系爭土地之鑑價報告(或相類之市價、交易行情等證明),以查報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再以原告應有部分計算就系爭土地所有之利益,如原告就系爭土地所有之利益較806 萬5,125 元高者,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查報標的、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又公告土地現值尚難認為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不得以之為系爭土地即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解怡蕙法 官 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鄭仁榮附表(面積單位:平方公尺)┌──┬──────────────────────┬───┬──────┐│編號│土地標示 │面積 │原告應有部分│├──┼──────────────────────┼───┼──────┤│1 │新北市○○區○○○段○○巷○段000地號土地 │752 │5/32 │├──┼──────────────────────┼───┼──────┤│2 │新北市○○區○○○段○○巷○段000地號土地 │296 │5/32 │├──┼──────────────────────┼───┼──────┤│3 │新北市○○區○○○段○○巷○段000地號土地 │1,882 │5/32 │├──┼──────────────────────┼───┼──────┤│4 │新北市○○區○○○段○○巷○段000地號土地 │262 │5/32 │├──┼──────────────────────┼───┼──────┤│5 │新北市○○區○○○段○○巷○段000地號土地 │1,130 │5/32 │├──┼──────────────────────┼───┼──────┤│6 │新北市○○區○○○段○○巷○段000地號土地 │252 │5/32 │├──┼──────────────────────┼───┼──────┤│7 │新北市○○區○○○段○○巷○段000地號土地 │1,426 │5/32 │├──┼──────────────────────┼───┼──────┤│8 │新北市○○區○○○段○○巷○段0000地號土地 │383 │5/32 │├──┼──────────────────────┼───┼──────┤│9 │新北市○○區○○○段○○巷○段0000 地號土地 │587 │5/32 │├──┼──────────────────────┼───┼──────┤│10 │新北市○○區○○○段○○巷○段000地號土地 │26,614│5/32 │├──┼──────────────────────┼───┼──────┤│11 │新北市○○區○○○段○○巷○段000地號土地 │2,886 │5/32 │├──┼──────────────────────┼───┼──────┤│12 │新北市○○區○○○段○○巷○段000 地號土地 │20,882│5/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