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8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寶元等間因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9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台北市○○區○○段三小段686、686-4、686-5、686-6、686-7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5259/523400、1027/26170、1027/26170、1027/26170、1027/26170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參酌上開土地106年之公告現值分別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917,915元、1,014,432元、1,105,000元、1,009,000元、1,009,000元,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357,587,146元(計算式:〈15259/523400×2,465×917,915〉+〈1027/26170×6,462×1,014,432〉+〈1027/26170×11×1,105,000〉+〈1027/26170×309×1,009,000〉+〈1027/26170×547×1,009,000〉=357,587,146),故本件上訴利益為357,587,1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13,1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