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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11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103號原 告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士廷被 告 尹天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融資款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04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視同起訴未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74,268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6年8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聖智

裁判案由:返還融資款
裁判日期:2017-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