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37號原 告 式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義雄訴訟代理人 劉雅洳律師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李建賢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監造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本件尚有需調查之證據,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國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