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04號原 告 林新發訴訟代理人 陳德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林時文間請求返還贈與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陳報如附件所示不動產之價值(需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鑑價報告、實際成交價格資料)。
二、補提出原證一、原證二繕本一份,以供本院送達予被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