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06號原 告 林美真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被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訴訟代理人 林峙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所示權利範圍欄關於「2451/10000」部分,均應更正為「2451/1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