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1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尹天賜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錦隆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陳威宏律師游鎮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融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雖對原判決聲明不服,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6月1日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