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13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26號上 訴 人 三群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仁宏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璨蓬間請求履行債務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拾捌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裁判案由:履行債務等
裁判日期:2018-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