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342號原 告 陳玲嶺訴訟代理人 林瑞陽律師被 告 詹婉玲
王建平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周仕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7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3號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8年6月17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事件第二審程序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家上字第121號判決可稽,且原告聲請撤銷停止之裁定,以續行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宇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