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59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李幸穎相 對 人即 被 告 楊士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7 月25日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判決因本院漏未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附屬車位(即臺北市○○區○○段0 ○段000000000 0號,權利範圍337/158000,下稱系爭建物)為判決,致使聲請人前往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時發生無法移轉之情況,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二、按聲請補充判決或裁定,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駁回補充判決或裁定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標的之一部有脫漏,係指裁判主文既未就當事人請求之法律關係有所裁判,於理由復不予論述,完全忽略該部分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之主張而言(最高法院82年度台聲字第64
4 號裁定參照)。而民事訴訟採不干涉主義,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8 條定有明文。
故成為法院審理具體個案範圍之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除別有規定外,應由當事人決定之,法院不得逾越當事人所特定之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範圍而為裁判,此為民事訴訟採處分權主義之當然解釋。又當事人未以訴之聲明表明之事項,除定履行期間或同時履行等之條件外,法院不得於判決主文中為准駁之諭示,否則即為訴外裁判(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197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依其與相對人於民國100 年7 月14日所簽訂和解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與聲請人,其起訴聲明請求:「㈠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漏載5539建號附屬建物陽臺、花臺部分)移轉登記予原告,並給付被告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聲明第2 項部分,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參見本院北司調卷第3 頁至第4 頁)。嗣聲請人分別於106 年6 月26日、107 年6 月27日具狀將上開聲明第1 項後段贅載請求被告給付2,000 萬元部分刪除,及補充漏載5539建號附屬建物「陽臺、花臺」部分(見本院北司調卷第38頁至第40頁、本院訴字卷第 223頁、第226 頁),且於107 年7 月4 日言詞辯論程序時再次確認其訴之聲明第1 項所指不動產範圍如附表所示(見本院訴字卷第244 頁至第224 頁反面),足見系爭建物並未在聲請人上開聲明之範圍至明,而本院107 年7 月25日106 年度重訴字第1359號判決業就聲請人上開訴之聲明第1 項所載不動產範圍全部為聲請人勝訴之判決,並無判決脫漏之情形,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楊惠如法 官 林維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湘茹附表┌─────────────────────┬────────────┬─────────┐│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 號16樓 │面積(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 │├──┬──────────────────┼────────────┼─────────┤│建物│臺北市○○區○○段0 ○段0000○號 │層次面積:73.12 │全部 ││ │ │附屬建物(陽臺):7.76 │ ││ │ │附屬建物(花臺):2.26 │ ││ ├──────────────────┼────────────┼─────────┤│ │臺北市○○區○○段0 ○段0000○號 │7,912.6 │114/27000 ││ ├──────────────────┼────────────┼─────────┤│ │臺北市○○區○○段0 ○段0000○號 │444.92 │87/76700 │├──┼──────────────────┼────────────┼─────────┤│土地│臺北市○○區○○段0 ○段0地號 │5,309 │1409/339000 ││ ├──────────────────┼────────────┼─────────┤│ │臺北市○○區○○段0 ○段000地號 │12,403 │329/863000 ││ ├──────────────────┼────────────┼─────────┤│ │臺北市○○區○○段0 ○段0000地號 │1,300 │57/75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