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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9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向可立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律師複 代理人 杜欣鴻律師聲 請 人即 被 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洪兆隆訴訟代理人 劉明珠

唐禎琪上列聲請人聲請駁回參加人陳文正參加聲請人即原告向可立與聲請人即被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請求確認提存金請求權存在等事件(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9號),查本件聲請駁回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上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志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裁判日期:2017-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