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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2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46號原 告 許文澤

許世清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複代理人 陳建至律師被 告 黃坤鍵訴訟代理人 林舒婷律師複代理人 謝雨靜律師被 告 許綉凉訴訟代理人 童兆祥律師

蔡菁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8,000 元,惟查,原告於民國106 年9 月

8 日追加請求確認被告間就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於104 年6 月4 日經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以收件字號大安字第110610號,所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5,000,000元之債權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計為2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00 元,扣除已繳納188,0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4,000元(計算式:232,000 -188,000 =44,0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裁判日期:2018-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