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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2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5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劉秋婷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志文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又甄

曾自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31日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於107年9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收費答詢查詢資料在卷足參,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18-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