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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2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91號原 告 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許添明訴訟代理人 陳在源律師

張梅音律師王可欣上列原告與被告聯教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編輯費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14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萬17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39萬1220元(計算式:391,720元-500元=39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裁判案由:給付編輯費
裁判日期:2017-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