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49號原 告 黃秋慧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趙文淵律師被 告 盛豐興農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玲玲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律師
張宗琦律師林石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利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3 月5 日下午3 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 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李桂英法 官 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國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