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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3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49號上 訴 人 黃秋慧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盛豐興農業有限公司間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349 號請求確認股東權利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蔡世芳法 官 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裁判日期:2019-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