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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3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52號原 告 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許添明上列原告與被告聯教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編輯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625,0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3,1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42,6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裁判案由:給付編輯費
裁判日期:2017-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