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52號原 告 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許添明訴訟代理人 王可欣
陳在源律師張梅音律師被 告 聯教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烈貞
高天龍林富雄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洪偉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編輯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9月13日下午3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開庭前14日就被告再開言詞辯論聲請狀具狀表示意見並提出相關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