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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3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52號原 告 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許添明訴訟代理人 王可欣

陳在源律師張梅音律師被 告 聯教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烈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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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偉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編輯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9月13日下午3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開庭前14日就被告再開言詞辯論聲請狀具狀表示意見並提出相關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裁判案由:給付編輯費
裁判日期:2017-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