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3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58號上 訴 人 大華佳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受告知人 鄧永平被 上訴人 何柏誼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58號請求確認股份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院依被上訴人請求,判決確認受告知人鄧永平對上訴人有179萬股份之股東權利義務存在。次查,上訴人每股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元,有公司章程在卷可據(見本院卷第63頁),以之計算被上訴人上開聲明請求確認股東權利義務存在之股份價值,則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壹仟柒佰玖拾萬元(計算式:0000000×10=00000000),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貳拾伍萬肆仟貳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藍家偉法 官 李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國辰

裁判案由:確認股份存在
裁判日期:2017-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