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65號原 告 TAO JIAN(中文名陶冬冬)訴訟代理人 洪珮琪律師
黃立坪律師被 告 慈雲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潘芳中被 告 孫玉霞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陸正義律師
陳珮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畫作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8 月22日下午3 時許,在本院第22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