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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3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65號上 訴 人 慈雲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潘芳中上 訴 人 孫玉霞被 上訴人 TAO JIAN(中文名陶冬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畫作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10月18日裁定,限令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0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裁判案由:返還畫作等
裁判日期:2017-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