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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號原 告 周益鑫訴訟代理人 蔡宜蓁律師複 代理人 林子強律師被 告 愛諾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承衡 原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款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被告愛諾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吳承衡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及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準備程序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全國版)。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辦理登報手續,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鍾淑慧法 官 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裁判日期:2017-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