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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1號上 訴 人 劉銘埼

劉銘燕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濬騰、吳洪泰間因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1號請求撤銷信託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至5項係請求「被上訴人於民國105年7月29日就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所訂立之信託契約應予撤銷;被上訴人於105年8月3日就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所為信託登記應予塗銷;被上訴人王濬騰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劉銘埼;被上訴人王濬騰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劉銘燕」,依卷附泛亞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估價報告書所載系爭土地建物之勘估總值為新臺幣(下同)21,838,15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838,1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6,2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冠伶附表一:上訴人劉銘埼部分┌──┬──────────────────────┬──────┐│編號│ 不 動 產 標 示 │ 權利範圍 │├──┼──────────────────────┼──────┤│ 1 │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土地 │ 80分之3 │├──┼──────────────────────┼──────┤│ 2 │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土地 │ 20分之6 │├──┼──────────────────────┼──────┤│ │ 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 │ ││ 3 ├──────────────────────┤ 全部 ││ │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巷○○號3樓房屋 │ │└──┴──────────────────────┴──────┘

附表二:上訴人劉銘燕部分┌──┬──────────────────────┬──────┐│編號│ 不 動 產 標 示 │ 權利範圍 │├──┼──────────────────────┼──────┤│ 1 │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土地 │ 80分之3 │├──┼──────────────────────┼──────┤│ 2 │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土地 │ 20分之3 │├──┼──────────────────────┼──────┤│ │ 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 │ ││ 3 ├──────────────────────┤ 全部 ││ │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巷○○號4樓房屋 │ │└──┴──────────────────────┴──────┘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等
裁判日期:2017-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