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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3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15號原 告 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許添明訴訟代理人 王可欣上列原告因給付編輯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教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聯教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87 萬7,200 元,應繳裁判費31萬14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0萬9,644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訓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裁判案由:給付編輯費
裁判日期:2017-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