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15號原 告 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許添明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王可欣訴訟代理人 陳在源律師
張梅音律師被 告 聯教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烈貞法定代理人 高天龍法定代理人 林富雄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谷逸晨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編輯費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1月2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馮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