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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5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52號上 訴 人 台北天后宮法定代理人 黃秀福被 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法定代理人 林洲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建物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7 年6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萬貳仟捌佰伍拾陸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第二審裁判費,應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及徵收。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確認坐落於550 號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號,如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106 年12月12日萬華土字第354 號(收件日期文號)複丈成果圖(下稱系爭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B、C、D、E、F、G、H等建物,及如附表所示定著物(下合稱系爭建物)之所有權為其所有。經核,系爭建物、上訴人廟內正內殿關聖帝君桌下石獅、寺廟內法物,於民國106 年

4 月23日之合理價格合計新臺幣(下同)2,157 萬6,000 元,有安永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可參(下稱系爭估價報告書,本院卷一第13至66頁)。審諸上訴人於同年5 月5 日提起本件訴訟(本院卷一第4 頁),與系爭估價報告書之估價價格日期相近;而系爭估價報告書以成本法推算系爭建物、廟內正內殿關聖帝君桌下石獅、寺廟內法物等勘估標的價格,無所據基礎事實及前提錯誤、方法謬誤、或未盡合理之情形,尚足採為本件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依據。

再酌之上訴人於107 年8 月9 日陳報:伊請求確認所有權之定著物範圍雖經減縮(即減縮「正內殿關聖帝君桌下石獅」部分),惟減縮之標的價格與本件標的相比非顯著明顯,為免重行鑑定之繁複及勞費,願以系爭估價報告書所載價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等語,茲堪認系爭建物之訴訟標的價額,得以2,157 萬6,000 元核定。

三、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157 萬6,000 元,依首開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0萬2,85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徐淑芬法 官 劉庭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涵文附表:

┌──┬────────────┬──────────────┐│編號│定著物名稱 │備註 │├──┼────────────┼──────────────┤│1 │大門龍柱 │①安永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不動││ │ │ 產估價報告書/本院卷一第13││ │ │ 、15、23、52頁 ││ │ │②履勘照片/本院卷一第340 至││ │ │ 341 頁 │├──┼────────────┼──────────────┤│2 │廟前鎮護之石獅左右各1 尊│①安永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不動││ │ │ 產估價報告書/本院卷一第13││ │ │ 、15、23、52頁 ││ │ │②履勘照片/本院卷一第342 至││ │ │ 343 頁 │├──┼────────────┼──────────────┤│3 │三川殿之龍堵 │①安永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不動││ │ │ 產估價報告書/本院卷一第13││ │ │ 、15、23、52頁 ││ │ │②履勘照片/本院卷一第344 至││ │ │ 345 頁 │├──┼────────────┼──────────────┤│4 │三川殿之麒麟堵 │①安永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不動││ │ │ 產估價報告書/本院卷一第13││ │ │ 、15、23、52頁 ││ │ │②履勘照片/本院卷一第346 至││ │ │ 347 頁 │├──┼────────────┼──────────────┤│5 │龍池 │①安永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不動││ │ │ 產估價報告書/本院卷一第13││ │ │ 、15、23、52頁 ││ │ │②履勘照片/本院卷一第348 頁│├──┼────────────┼──────────────┤│6 │正內殿藻井:八卦 │①安永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不動││ │ │ 產估價報告書/本院卷一第13││ │ │ 、15、23、52頁 ││ │ │②履勘照片/本院卷一第349 頁│├──┼────────────┼──────────────┤│7 │月台1 對龍柱 │①安永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不動││ │ │ 產估價報告書/本院卷一第13││ │ │ 、15、23、52頁 ││ │ │②履勘照片/本院卷一第350 頁│├──┼────────────┼──────────────┤│8 │正殿屋脊:雙龍朝三星 │①安永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不動││ │ │ 產估價報告書/本院卷一第13││ │ │ 、15、23、52頁 ││ │ │②履勘照片/本院卷一第351 頁│├──┼────────────┼──────────────┤│9 │正殿屋脊:雙龍護塔 │①安永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不動││ │ │ 產估價報告書/本院卷一第13││ │ │ 、15、23、52頁 ││ │ │②履勘照片/本院卷一第352 頁│├──┼────────────┼──────────────┤│ │廟埕左右各1 石碑 │①安永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不動││ │ │ 產估價報告書/本院卷一第13││ │ │ 、15、23、52頁 ││ │ │②履勘照片/本院卷一第353 至││ │ │ 355 頁 │└──┴────────────┴──────────────┘

裁判日期:2018-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