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61號原 告 華亞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錦成訴訟代理人 江松鶴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神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4,554元,應繳裁判費152,88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0元,尚應補繳147,8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