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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5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90號上 訴 人 蔡立威被 上訴人 林冠名

陳字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冠名、陳字佳因106年度重訴字第590號確認借名登記法律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裁判日期:2018-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