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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5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0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周永和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游重英

劉武男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08號確認公同共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3,946萬8,2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萬3,8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楊惠如法 官 許峻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裁判日期:2018-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