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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6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7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安平

劉守哲劉彥伶劉懿勤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周天全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一項為原判決廢棄;第二項為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而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為主文第一項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返還予原告;第二項被告應將戶籍自系爭房屋遷出。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計算,另請求遷出戶籍部分係屬返還房屋之一部,不另計訴訟標的價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0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裁判日期:2018-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