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93號原 告 陳捷楨
陳捷鑫陳奇達陳煥昌上列原告與被告龍巖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5,793,0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27,000元×〈2261+81+31+44+14+528〉平方公尺=375,79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15,660元,原告已繳納2,534,333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81,3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