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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7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8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塋昌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汪開怡間請求撤銷信託契約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5 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987,4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3,0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 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契約等
裁判日期:2019-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