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00號原 告 詹明輝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律師
劉晏廷律師被 告 瑋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仁瑋被 告 元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柏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另指定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6 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應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幸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