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01號上 訴 人 吉諾工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瑞堂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源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讓與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76,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