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706號上 訴 人 周秀鳳訴訟代理人 林志強律師
郭俊廷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92,6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8,1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惠萍